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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字报

※发布时间:2017-9-22 21:49: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去年9月,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在朱小姐休产假期间,多发了12043.53元工资。公司发现错误后多次与朱小姐沟通要求返还,但被朱小姐。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认为,朱小姐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再照常发放工资属于工作失误,朱小姐理应将多得的工资退还公司。

  朱小姐认为,休产假前自己正常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是在明知她休产假的情况下自愿发放工资的,法律并没有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单位不得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公司要其退还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电脑截屏资料,该资料显示,朱小姐休产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据此表示,公司对朱小姐休产假并不知情。对此,朱小姐表示,电脑截屏显示的信息可以随意更改,不足为凭。朱小姐说,她休产假的日期是2011年5月9日至9月21日,并且在产假结束前的9月16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之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公司从未对她说起多发工资的事,办离职手续时也没有要求她退还工资。朱小姐表示,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9月,自己愿意承担休产假期间公司为她缴付的这部分费用,返还公司3000元。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障基金支付。同时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获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可以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发工资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返还原告3000元,法庭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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