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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 “ICSA”等商标专用权的门锁案件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1-10 5:26: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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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深圳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 “ICSA”等商标专用权的门锁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02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索马里一批门锁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ICSA”商标的门锁1200个、“PRDO”商标的门锁720个,价值合计384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ICSA”商标人淮安市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prdo”商标人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属于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分别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2月5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ICSA”、“PRDO”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该货物属于淮安市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ICSA”商标专用权、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prdo”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我关决定上述侵权门锁1920个,并处罚人民币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