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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2-4 3:17: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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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影视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青海省人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结合青海省影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广电局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影视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诚信红名单是指在从事影视活动中,经县级以上党委、或同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获各种荣誉信息的行政相对人;失信是指在从事影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并予以处理的行政相对人。

  第 青海省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客观、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进辖区内影视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管理工作。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红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全省各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得的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红名单、失信等信用信息,由各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二)非本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励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经属地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对其诚信红名单、失信等信用信息有的,可以向信息录入部门或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八条 诚信红名单公示有效期3年。失信公示有效期为: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3年。

  (一)信息采集。信用“红”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广电局各相关处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或地方广电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

  (二)信息报送。信息采集须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对所属领域采集的纳入“红”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法规处)。如涉及失信“”的,在报送前,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失信“”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并听取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省广电局办公室(法规处)每月30日前将信息采集部门填报信息汇总生成“红”的初审名单,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同意后,通过省广电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的,在省广电局门户网站公布“红”信息,同时向“信用青海”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一条 诚信红名单有效期内,该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时,从诚信红名单删除。

  (二)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等较轻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被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被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一)列为重点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或者取消其参与全省各级广电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项目建设、公共资源分配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失信“”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十八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申请退出“”。

  行政相对人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申请退出“”的材料,原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对“”行政相对人纠正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对符合退出“”的,交省局办公室(法规处)。省局办公室(法规处)于收到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将原“”的行政相对人从“”中撤出,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青海省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行政相对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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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影视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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