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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6-3-27 21:46: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四)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六)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除外)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能力不足的问题。

  (七)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和加工。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八)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申报程序和时间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2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本报记者成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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