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蓝文彬、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述民事第一页案号“(2013)穗中金民初法字第419号”补正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19号”。自本公出之日梦见放鞭炮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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