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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安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0 8:37: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0日,重庆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寸关缉罚字[2018]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代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号179,申报品名为茂金属聚乙烯ENABLE2703MC,申报税号为3901100001,进口关税3%,申量24.75吨,申报单价1230.1899美元/吨,申报总价30447.2美元。2018年5月2日经我关核查发现该报关单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实际商品税号应为3901100090,关税税率6.5%。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关税7082.5元,漏缴1204.03元,产生关税滞纳金538.27元,产生滞纳金91.51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合同、、装箱单、提单、、情况说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受他人委托进口货物商品税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申报不实情节,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金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属兔的今年多大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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