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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0 19:48: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以获得的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资质认证,能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来说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本文将深度探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以资。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该认定办法及相关配套认定措施实施8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2008年的认定办法已经跟不上新形势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相关主管部门于2016年适时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2016版《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2016版《工作》”),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1.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2008版《管理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按2008版《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①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管理办法》相关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目前,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自2008版《管理办法》颁布以来,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一直是作为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并公布的。随着2008版《管理办法》的修订,该附件的内容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2016新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涉及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这8个领域,与2008年的版本(也有8个领域,但没有2016年版本中的“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而是“高新技术传统产业”)相比,新版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扩充了服务业支撑技术的范围。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2)增加了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

  (3)增强了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

  高新技术企业与低技术或者旧技术企业相比通常表现出高风险、高投入、高创新、高知识化和高收益的特征。但更进一步来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最为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根据2016版《管理办法》第四条,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对申请认定趋之若鹜。

  根据2016版《管理办法》和《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经过企业评价、网络注册登记(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书面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机构综合审查并认定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告等程序。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总体情况与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②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根据2016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8项条件。结合2016版《工作》,该8项条件及其要点注释如下。同时,我们还将2008版《管理办法》的6项认定条件也一并附上,便于对照:

  相较于2008版,2016版《管理办法》新增和修改了若干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涉及检查机制、复核机制、企业更名或条件变化的情形、企业搬迁的情形、罚则等,罗列如下: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5.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在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对企业裨益良多,同时也是中介机构从事尽职调查首要了解的内容。希望此次对于相关新规、旧规的整理会对各位有所帮助~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2008版《工作》中为2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此为2016版《工作》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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