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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24 3:00: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找不到回家的路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和义务对等上。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国家主权、危害、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的行为。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六条所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二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关键词:什么是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