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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修改 外资并购酝酿新规

※发布时间:2018-8-19 10:49:5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举动频频受挫,境外资本收购中国公司却有长驱直入之势。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引起了和民间越来越多业内人士的关注。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并购重组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前发审委委员、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透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可能对外资的收购行为设立“特别审核”制度。

  在民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也完成了《高度关注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表示,此报告已经通过工商联给了中央有关负责人,现在有关领导非常重视,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

  吕红兵律师在会上表示,外资收购的法律法规面临集中化制订的趋势,以前散见在各部委文件中的条款将被统一的法规所代替。外资并购政出多门的现状有望解决。

  现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吕红兵律师透露,早在今年3月份,证监会就启动了《办法》的修改程序,并且进行了几轮讨论,不过随之到来的股权分置试点使修订工作暂时中止。

  一是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增加要约收购的主动性,主动性收购将取代强制性的要约收购,成为收购的主流。

  根据现有《办法》,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吕红兵认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在操作层面面临尴尬。收购方为逃避全部要约收购,或将被收购方分拆;或通过对主管机关公关实现豁免;或采取对股价进行调控的办法。这样的现实,会导致出现一定的暗箱操作行为。

  二是加强对收购方的审查和监管。终极所有人不明了是并购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修改后的《办法》中,将增加对终极持有人的审查,终极持有人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特殊行业作为并购方的监管也将完善。比如在信托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情况下,如何对其有效监管也将写入新的《办法》。

  对于上述条款的修订,吕红兵认为,这在股权分置完成之后,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是门票,外资有钱,很容易可以买到前排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他认为,如果并购活动涉及到行业垄断、等方面,我国法律应当有更严格的监管和审查程序。就像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中海油想买优尼科受到审查一样,我国也应设立一系列的“”,来应对外资长驱直入的现状。

  2005年7月15日,湖南华菱管线.SZ,以下简称华菱管线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国资委、发改委关于华菱管线部分国有股转让的批复。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汪俊对记者表示,提车选日子合资公司将在8月下旬成立。

  在华菱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华菱管线亿股转让给米塔尔公司后,华菱管线亿股,其中华菱集团持有国有法人股6.6亿股占比37.673%,米塔尔公司持有6.47亿股非国有股占比36.673%。这桩并购案件刷新了此前外资购并中国A股市场金额的记录,同时也是外资通过股权投资并购国有钢铁企业的第一。

  据汪俊透露,并购经历了不少波折。米塔尔原本要持有与华菱集团相同的股份,最后关头发改委不批复,表示国资要控股。在此并购案后,发改委随即出台了钢铁产业的政策,不允许外资控股钢铁企业,尤其是大型钢铁企业。而在此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外资控股钢铁企业。

  在,公司法,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会被。

  2004年末,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而2004年9月,中国五矿提出收购诺兰达矿业公司时,对并购本国自然资源公司的前景感到忧虑,并且正在酝酿采取更加严格的保障措施以及考虑是否修改法案,赋予议会对并购过程的更大的控制权。目前,在,任何价值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而在中国,跨国并购还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监督体系。二十多年来,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抢夺了中国市场,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处在垄断的临界点。而中国对外资并购缺乏必要的审查机关。这种现象引起了和民间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在证监会、发改委等国家部委抓紧修订、出台外资并购的有关法规的同时,来自民间组织——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的一纸,对防范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了系统化的,主要包括:

  一是加紧执行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外资并购最大的直接的负面影响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会我国的幼稚工业,而克服此负面影响最主要的手段则是《反垄断法》。

  二是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该执行特殊审查任务的机构可由多个部委共同组成,直接归国务院管理。

  三是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首先是信息预警,要建立并购经济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是此的发起人,他告诉记者,并购公会希望形成业内的一个平台,共同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

  参加起草的还包括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名誉院长刘吉、国务院经济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汤世生、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董事长张克、国浩律师集团首席合伙人吕红兵、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裁权忠光等资深业内人士。(记者刘诗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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